范围:
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。
本标准适用于发电锅炉、工业锅炉、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工程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检测项目:
(1)颗粒物
(2)二氧化硫
(3)林格曼黑度
(4)氮氧化物
检测时间:
每年检测一次,氮氧化物(1个月测一次)
采样布点:
有几个烟囱测几个点
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:
表1 :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规定的限值:
污染物项目 | 2017年3月31日前的 新建锅炉 | 2017年4月1日起的 新建锅炉 |
颗粒物(mg/m3) | 5 | 5 |
二氧化硫(mg/m3) | 10 | 10 |
氮氧化物(mg/m3) | 80 | 30 |
烟气黑度(林格曼,级) | 1级 |
表2: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:
污染物项目 |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|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 |
2017年4月1日后 | 标准实施之日起 | |
颗粒物(mg/m3) | 5 | 10 |
二氧化硫(mg/m3) | 10 | 20 |
氮氧化物(mg/m3) | 80 | 150 |
烟气黑度(林格曼,级) | 1级 | 1级 |
表3: 燃煤锅炉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:
污染物项目 | 浓度限值(mg/m3) |
无组织粉尘(监控点与上风向参照点浓度差值) | 0.2 |
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:
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,建立企业监测制度,制定监测方案,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,保存原始监测记录,并公布监测结果。
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,设计、建设、维护采样口、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。
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,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,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,有废气处理设施的,应在该设施后监测。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5468、GB/T16157或HJ/T397规定进行。
20t/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,与环保部门的监测联网,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,按有关法律和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》的规定执行。
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,应按照HJ/T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。